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設立賭博場所,接受投註的;(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實施前述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八)明知是賭博場所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為賭博場所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會員發展、軟件開發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與網站、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10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廣告,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