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是鄉鎮企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只有鄉鎮企業可以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興辦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不得興辦;
2、企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企業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4.企業的破產和兼並。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無論怎麽流轉,都只能用於農業建設。除非集體土地通過征收程序“變性”,然後通過國有土地的流轉程序進行交易,否則不能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壹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使用權未確定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確定長期使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