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陜西,禁止燃煤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消費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壹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的生產、使用和消費,形成以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主體的能源消費結構。
2.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的煤炭,禁止在禁燃區銷售高汙染燃料。
二。陜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限制燃料種類,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逐步減少燃煤總量。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限制使用高汙染燃料,逐步減少農村直接燃煤的供熱方式,對居民采暖、農業生產、公平貿易等燃煤活動逐步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三。陜西清潔低碳煤炭轉型行動計劃
1.重點任務:加快散煤治理,制定散煤治理專項行動方案,以農村散煤和城市散煤為重點,堅持“電適宜電、氣適宜氣、煤適宜煤”的原則,多措並舉,綜合施策,加大資金投入,嚴格執法監管,加強宣傳引導,積極推進清潔能源替代。
2.時間表:2021 10年底前,制定散煤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21、12年底前,城市建成區、縣城建成區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散煤;2022年供暖季前,積極推廣清潔能源替代農村散煤。
綜上所述,陜西禁止燃煤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陜西省煤炭清潔低碳轉型行動計劃》。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禁止燃煤的範圍和時間表,並提出了相應的措施和要求。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可以有效減少煤炭的使用和消耗,減少環境汙染和健康危害,促進能源結構的優化、轉型和升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用高汙染燃料的區域,規定在禁燃區禁止銷售和燃用高汙染燃料。禁止生產、銷售和燃燒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
2.《陜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制定大氣汙染綜合整治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輕大氣汙染。在禁煤區,禁止銷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及其制品的設施。
《Xi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壹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禁止在禁煤區銷售和使用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