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鄭州的壹家餐館工作。去年6月20日,65438,公司安排了午餐聚餐,感謝全體員工壹年來的辛勤工作。席間,王喝多了,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當晚9時許,同事回到宿舍,發現王躺在床上。他沒反應,馬上打了120。之後,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李系酒精中毒死亡。為此,其父母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836646.8元。
庭審中,袁告訴我,被告公司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對飲酒人員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公司發現王飲酒過量,卻未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公司應對王的死亡承擔責任。
被告公司辯稱,根據司法鑒定,王某系酒精中毒死亡,公司中午和下午都要上班,所以公司不讓員工喝酒,但王某違規私自飲酒。另外,王作為成年人,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另外,王喝完酒後,公司領導安排同事送他回宿舍,期間有同事來看他。事故發生後,公司及時與家屬取得聯系,並撥打了120、110,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系被告公司員工。王醉酒後,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應有足夠的認識,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明王某自己要喝酒,被告已制止,應負主要責任。故王應承擔20%的責任。王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50.8元,被告公司支付10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10000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