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嚴格執行上級行政法規、命令、指示和決定等。認真執行本級黨委的決議和決定。
3、關心和團結全鄉幹部職工,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高效完成任務,團結帶領全鄉各族人民,堅持經濟建設,加速全鄉經濟社會發展。
4、定期和不定期聽取各單位的工作匯報,並深入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5、主持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自覺接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代表的監督,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經黨委決定後方可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的審議,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