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公民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情況;
2.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監督公共消防設施按照規劃確定的計劃進行建設、完善和維護;
3.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4.監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
5.監督火災隱患的整改;
6.監督消防產品質量;
7、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和訓練;
8、承擔重大災害等以挽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9、調查和查明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處理火災事故和消防違法行為;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消防安全員的職責:
1,拯救災難
2.救援工作(如道路救援和救護車救援)
3.為人民服務(如清除野生動物,消除安全隱患)
4、消防安全設施檢查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5.檢查供水公司的安全水源
6、內部服務(報警、文件、火災調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