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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的納稅單位

環境保護稅是指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對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內的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征收和繳納的稅費。應稅汙染物包括空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

1,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稅是指根據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汙染和破壞程度,對壹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天。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

各排放口或無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按汙染當量數排序,對前三項汙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各排汙口的應稅水汙染物,應當按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分為第壹類水汙染物和其他類水汙染物,並按照汙染當量由大到小排序。第壹類水汙染物按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類型水汙染物按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壹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數量,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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