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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法、綜合評估法和綜合評價法的區別

壹、評標辦法,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即由招標人選派合格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負責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

二、綜合評價法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由第三方專業信用評價機構進行,要求對評價對象進行整體、整體的評價。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壹般做法是在同壹基礎上或同壹標準上對所有評價因素進行量化,量化指標可以折算成貨幣、計分或其他方法,使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三、綜合評分法是將按質量分級的項目通過評分進行量化,可用於定性排序問題的綜合評價。其核心內容是對不同等級的評價給予不同的分數,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

四。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五條按照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估標準的投標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可以采用折算貨幣法、評分法或其他方法。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5.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貨物和服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二條綜合評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後,選擇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的主要因素有: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性能、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以及相應的比例或權重。上述因素應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

擴展數據

第四十六條?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2)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並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保守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

(六)配合招標采購單位解答招標供應商提出的問題。

第五十條?貨物和服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壹條?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滿足招標文件所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統壹的價格因素進行最低評標,將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視為候選供應商或中標供應商。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制貨物和壹般服務。

參考資料:

政府網-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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