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如果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還應同時送達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可以交給成年家屬或者單位負責人領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即視為送達。民事判決書能夠查明受送達人下落的,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這就是留置服務。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留下訴訟文書。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增加壹條,作為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