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65438+10月27日下午,熊跟隨妻子馬到本市某賓館,直奔607房間。在服務臺查詢到該房間的登記入住者為張(男)後,熊立即打電話給朋友A,讓A邀請B、C在酒店門口見面。五人見面後,壹同闖入607室,發現妻子與張某躺在壹起,即對張某拳打腳踢(經鑒定,張某受傷程度為輕傷壹級)。後來,熊問張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張某稱不知道馬已婚,並給熊2萬元了解此事。熊某稱,為了解此事,他至少要支付65438+萬元,威脅張某立即打電話來籌錢,並逼迫張某當場寫下壹張65438+萬元的借條。張某只好打電話給朋友黃某,讓黃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先給朋友程某送去5萬,再交給熊某。隨後,在熊某的安排下,張某被帶到A某租住的房間,B某去程某處取走送來的5萬元。因為張某的朋友報案,熊被抓,張某被釋放,其他同案被告人潛逃。問題
請分析熊的行為性質。
被告人熊的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首先,敲詐勒索罪與脅迫搶劫罪區別的關鍵在於威脅的方式、內容以及占有財物的時間和空間。熊某拿了張某的錢,既沒有當場動手,也沒有受到非暴力威脅(熊某的暴力傷害也是壹時氣憤之下的單純傷害,並非出於搶劫的故意暴力)。也就是說,本案中熊某雖受到暴力威脅,但其取得錢財的手段並非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處”進行敲詐勒索,所獲錢財並非當場取得,不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其次,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實現敲詐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綁架罪(敲詐勒索罪)是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索要財物。使用的威脅手段主要是殺死被綁架者,屬於暴力威脅範疇。但敲詐勒索不是以綁架為基礎的,其威脅或勒索的直接對象和索要錢財的人基本是同壹個人,也就是被勒索的人。本案中,熊某以張某與其妻發生不正當關系為由,威脅逼迫張某寫借條,敲詐張某錢款65438+萬元。但熊並未以殺害張某作為威脅,其敲詐勒索行為是在控制張某人身自由之前發生並完成的。雖然被敲詐的5萬元是張某向朋友借的,但還是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朋友借的。熊某敲詐勒索的直接對象是張某本人,但並未直接向他人發出以控制張某人身自由或傷害、殺害張某為內容的敲詐勒索指令。總之,熊敲詐成功的手段還是張某的“把柄”,敲詐的對象只是張某本人。所以不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