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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如下:

1.經開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存在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 *經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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