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輪土地承包置換範圍:
(壹)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後,簽訂承包合同,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實換領營業執照;簽訂合同未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應當補辦經營權證。
(二)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不規範的,在完善合同的基礎上,據實補辦營業執照;第二輪土地承包原始清冊保存完好,以清冊為基礎;如原始庫存丟失,應在征得承辦人同意後,認真調查核實,據實認證。
(3)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後,因子女分家或離婚導致承包土地被分割為財產的,待核實面積、重新簽訂合同後,補辦經營權證。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