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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標準和政策

法律解析: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準如下:月住房補貼,1999至2004年在職職工,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後實行定額分配: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鄭可1000元;副處級1100元;1200元水平;副處級1400元;總監級1600元;800元,壹個普通工人,熟練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以達到1100元。此外,無房壹次性補貼和不合標準住房補貼只發放給1998 12 31(含)之前參加工作的老員工;差額補貼是指對有住房的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已達標、未達標、超標後,因其職務和技術水平,按照晉升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給予壹次性補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繼續推進房租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員工的承受能力,並與提高員工工資結合起來。房租上調後,各地可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制定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按照《決定》的規定,進壹步完善現有公有住房出售辦法,規範出售價格。1998下半年起,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按成本價出售,並與經濟適用房價格掛鉤。應該為最低收入家庭保留足夠的廉價公共住房。校園內不能分割封閉的房子不能賣,教師公寓等周轉房也不能賣。具體辦法按照教育部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在認真開展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普查、清查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制定措施、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穩步開放已購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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