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繼續推進房租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員工的承受能力,並與提高員工工資結合起來。房租上調後,各地可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制定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按照《決定》的規定,進壹步完善現有公有住房出售辦法,規範出售價格。1998下半年起,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按成本價出售,並與經濟適用房價格掛鉤。應該為最低收入家庭保留足夠的廉價公共住房。校園內不能分割封閉的房子不能賣,教師公寓等周轉房也不能賣。具體辦法按照教育部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在認真開展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普查、清查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制定措施、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穩步開放已購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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