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建成區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應當遵守本規定。
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施工、誰主管(監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指導和統壹監督管理。
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築市場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日常監督檢查。
各級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對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是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的第壹責任人。必須認真落實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制,健全管理機構,明確揚塵防治責任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制揚塵汙染防治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中標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在投標文件中納入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資金和措施,明確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施工現場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並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負責協調與環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關系,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針對公眾對建設項目揚塵汙染的反映和投訴,查找原因,督促落實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告知反映者或投訴者。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總承包商應對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編制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計劃,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組織,保證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認真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定期檢查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情況,並做好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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