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標的物有什麽規定?
(1)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提存。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存款部門應當拒絕債務人要求提取存款;
(4)債權人收取定金的權利,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定金在扣除定金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相關知識:什麽情況下可以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可以接受履行,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拒絕接受的正當理由可以是:
1.債權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
2.債權人遇到無法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接收。比如傳染病住院,就不能管了。
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不符。比如造紙原料采購了,垃圾卻運來了。
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合同被取消、確認無效等等。債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債務人不能提存標的物。
下列情況不能視為債權人拒絕接受:
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未提出履行請求;
2.債務履行期限未滿,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接受履行。
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債權人離開住所,不知去向。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不能支付的,債務人為消除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提存標的物。
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提存的,應當依法提存。如《擔保法》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財產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約定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
以上是相關內容的介紹。我們需要清楚地了解要存放的標的物的條款。其次,什麽情況下可以存,這關系到我們自身的利益。看完之後,妳需要對題材的沈澱有深入的了解。如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律師,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推薦:安康律師
梁平律師
攀枝花律師
迪慶律師
延伸閱讀:
貨物存放的程序是什麽?
如何辦理存款公證?
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