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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第1079條規定

1.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如何收集家暴證據?

1.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收容所及其所在單位和組織予以制止、勸阻和調解,相應機構出具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出警筆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壹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警方筆錄可以證明報案方式、案件起因、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訊問筆錄反映的內容比警方筆錄更全面,壹般可以記錄家庭暴力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原因、程度、處理結果等。

公安機關可以提供律師代理獲取時的出警筆錄,但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公安機關內部材料不對外發布為由拒絕提供詢問筆錄。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收繳。

3.目擊者證詞。家暴的發生,除了雙方,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壹方實施家暴的有力證據。應當指出,在離婚訴訟中,證人需要依法提出申請。

證人證言必須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證人需要親自出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進行勸阻和調解。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壹種間接證據,不能單獨或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除了法院的審查核實,還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形成證據鏈,得到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樣的證明目的,還需要其他證據來支持。這部分證據主要是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暴的錄音,傷害的視頻等等。

5.書面證據。犯罪人在訴訟前因內疚、維護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可以直接提交法院作為書面證據。如果受害方接受過心理咨詢或治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證明受傷程度。醫院的病歷和照片也能證明家暴的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本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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