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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壹男子因在網上賣4元舊書被罰28萬。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

近日,網上流傳壹份廈門市集美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於4月2021日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當事人楊,無出版許可證,在孔子二手書網(北京古城堡圖書有限公司)開辦“網店”,2065,438+07,10,1至2026,5438+0,1,000年出版物銷售額40,499.60元。

大家都有壹個印象,網上買賣二手書是壹個很常見的活動。孔子網是舊書聚集地,妳可以在這裏找到自己喜歡的舊書,或者賣掉不想用的舊書。空網上有很多老書店。所有者是公司和個人。這些二手書偶爾買賣無所謂,但如果是“經營活動”,就必須有經營資質,否則要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經營金額較大的(壹般在5萬以上),也會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論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對出版物批發、零售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和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和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或零售活動。第15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第61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印刷、復制、進口出版物的,或者擅自從事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的,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0000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論刑事偵查的法律基礎:

法釋[1998]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解釋》還規定,個人起訴的標準為: (壹)經營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單位的追訴標準:(1)業務金額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關於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釋是1998制定的,此後壹直沒有調整數額。當時定罪的5萬元和現在的5萬元不是壹回事。由於物價上漲,該標準應在修訂前實施。所以定罪的門檻很低。上述廈門案涉案金額4萬多,幾乎成了犯罪。曾經有過壹些“美的作品”的作者和出版商被重判的案例。建議及時修改該司法解釋的數額,與其他犯罪的數額標準保持平衡。對於普通的文學愛好者來說,自己制作少量的電子書可以作為閱讀作品的禮物,但不允許對外出售,否則可能會受到懲罰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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