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次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辦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或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書面確認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告知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備案或者變更法律文書的聯系方式和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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