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定的管轄權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專屬管轄權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其他管轄權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和聯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認為法院對本院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法院應訴通知書送達後的答辯期內書面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