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動或者破壞建築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構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
承重墻的拆除處理如下:
1,可以請房管局或者物業部門出面幹涉制止;
2.可以通過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向房管局投訴;
3.壹般房管局下有房屋鑒定檢測機構和監管部門,可以對房屋拆遷改造是否會對主體建築產生影響做出權威認定;
4.如果可能對個人財產造成損害,也可以起訴對方排除妨礙,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責令樓下居民恢復原狀。
綜上所述,擅自拆除承重墻,可能危及建築結構、建築安全、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重墻是支撐上層樓板重量的墻體,是決定室內安全的重要部位,不能輕易拆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業主都不能私自拆除裝修中的承重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