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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美國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屬性

美國式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大陸法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最突出的優勢是突破了傳統有限責任公司的壁壘,具有合夥人制度靈活的管理優勢,並以寬松的條件完全享有有限責任。它融合了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優勢,幾乎滿足了中小投資者的所有投資需求:經營靈活、責任有限、稅負單壹,是中小企業的完美形態。美式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優勢(1)美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放寬。就大多數州的立法而言,對公司創始人的資格和人數沒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當地人、外國人或外國人,壹人或數人,而封閉型公司壹般對創始人人數有上限。另外,美式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形式非常靈活。美國《統壹有限責任公司法》第40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員的投資可以是有形的和無形的財產,對公司的其他利益,包括金錢、本票、已經提供的服務,或承諾在未來支付現金或財產或提供服務。”當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遵循法律程序,這和壹般的封閉公司是壹樣的。

(2)靈活的管理模式美式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封閉式公司。前者的管理模式非常靈活。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也可以單獨制定內部管理協議。公司可以選擇由會員經營還是經理經營。會員管理是公司的股東管理,類似於合夥制的管理模式,吸收合夥制的靈活管理模式是美式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動力之壹。

(3)有限責任的適用條件放寬。美國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封閉公司壹樣,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與封閉公司的有限責任顯著不同,美國式有限責任公司的適用條件更加寬松。在封閉公司中,有限責任的適用條件是公司及其成員是嚴格意義上的不同主體,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司可能被認為是操縱公司,使公司失去獨立性,成員可能被否定有限責任。所以所有者必須和經營者分開,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公司。此外,公司的內部治理,如議事規則、部門分工和權限、表決方式等也非常規範和嚴格。美國式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像合夥企業壹樣靈活,而且違反了普通公司應該遵守的法律程序,不會被否定有限責任。

從美式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中小企業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美式有限責任公司最突出的優勢是突破了傳統有限責任公司的壁壘,具有合夥制度靈活的管理優勢,並以寬松的條件完全享有有限責任。它融合了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優勢,幾乎滿足了中小投資者的所有投資需求:經營靈活、責任有限、稅負單壹,是中小企業的完美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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