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三期鑒定的賠償標準壹般應賠償以下費用:
第壹階段(急性期):按照傷者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第二階段(康復期):賠償金額壹般為65438+醫療費用的05%至20%,具體金額根據傷者恢復情況和醫囑確定。
第三階段(慢性階段):根據傷者實際情況和醫生建議計算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等。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還可能涉及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等補償項目。具體的賠償金額和賠償項目需要根據骨折的具體部位、傷殘程度和當地的工傷保險政策來確定。
補償程度
1.醫療費用:包括藥費、檢查費、手術費、護理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2.誤工費:按受傷人員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受傷人員因工傷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3.護理費:根據傷者恢復情況和醫囑計算,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出院後的家庭護理費。
4.營養費用:根據醫囑和傷者恢復情況計算,包括住院期間的營養費用和出院後的營養補助費用。
5.交通費用:包括受傷人員為治療和康復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6.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根據醫生的建議和傷者的實際情況計算,包括因殘疾而購買的輔助器具費用。
7.其他合理費用:包括與治療和康復有關的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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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