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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機是別人丟的,但是對方不索賠,按照法律法規該怎麽辦?

手機丟在別人手裏,如果對方不索賠,可以起訴,如果被起訴,會根據相關法律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利益關系確定保管人的義務和責任,符合民法的平等、等價、公平原則。相應地,相關法律規定沒有重大過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對壹般過失的程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可以分為有償保管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有償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約定支付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托管合同都是有償的,因為托管人的勞動應該得到報酬。有償托管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托管人只能根據約定要求存款人支付保管費,而不能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要求存款人支付保管費。托管合同中關於托管費支付的約定是寄存人支付托管費或托管人收取費用的依據。免費保管合同是存款人不必支付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免費監護合同是壹種單方合同。無償的確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仍不確定的,推定為無償。托管合同明確約定托管免費的,存款人無需支付托管費;保管合同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慣例不能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用的,推定保管合同免費,寄存人不需要支付保管費用。所以已經違反了相關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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