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定義:
(1)法律具有導向作用。無論是明確引導還是不明確引導,都是給人們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新法頒布前,新法沒有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
(2)因此,頒布後的新法不能按照模式來指導前人的行為。換句話說,在新法頒布之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
(3)此外,法律還具有預測作用,即由於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公布的法律沒有被人們預見到,自然不能發揮任何作用。因此,新法沒有追溯力。
2.這壹原則的具體表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國家不能用現有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用現有的法律來懲罰人們過去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的預期信賴利益。
3.現代國家普遍遵循的原則:
(1)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有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基於人們從事某種法律行為的事實。時間,但現在看來是違法的。法律懲罰他們。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壹。
(2)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益的溯及既往”原則。在我國國家法律中,有利可追溯原則體現在過去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行為或關系,如果對大家都有利的話。
(3)有關各方應承認其合法性,並根據新法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述為“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只從輕處罰的,則以新法衡量。
1.溯及既往,也稱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法律沒有溯及力。就現代法律而言,法律壹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能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溯及力來源於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
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可以概括為:
(1)從舊原則來說,即刑法對生效前的壹切行為沒有溯及力。
(2)新原則,即刑法適用於生效前尚未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壹切行為,具有溯及力。
(3)新罪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按舊法處理。
(4)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處理。
4.上述原則,從舊到輕,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符合實際需要,為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用,我國刑法也是如此。
參考資料:
法律不溯及既往——百度百科?追溯力-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