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交警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投訴和維權:
(壹)向交通警察總隊投訴;
(二)向交通警察所在地的公安局警務督察隊投訴;
(三)向區、市法制辦投訴。
相關部門聯系方式,建議通過114查詢或搜索官網。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壹)接到報警後未及時趕到現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調查取證有重大失誤和遺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
(三)未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造成二次事故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
(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調查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車牌及其他財物,或者使用被扣留車輛的;
(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鑒定超過法定期限,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規定處罰當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期限內調解,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未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認定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可以在責令原辦案單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後,作出維持道路交通事故原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審查結論:
(壹)事實不清;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4)責任劃分不公平;
(五)違反法定程序調查鑒定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鑒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