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將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分為“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和“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采用不同的解釋規則。前者應著眼於接受者的可理解意義,後者應著眼於追求思想者的真實意義。該條在我國民法中首次統壹了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明確說明了意思表示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文字、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將這些因素作為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指南,但這些因素或方法之間並沒有嚴格的先後順序,要由當事人和法官結合具體情況來運用和判斷。此外,對意思表示的解釋廣義上包括補充解釋,補充解釋是為了填補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的漏洞。法律行為補充解釋的目標是找出當事人“假設的規範意義”。
第壹,意思表示的效力
(1)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非對話表示的意願在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沒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作出時生效。
第二,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其意圖。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第三,撤回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意思表示有解釋,應當根據所使用的詞語、相關術語、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表達自己意思的方式不限於口頭、書面、沈默等方式,有效時間是對方知道意思的時候。壹切表示都受法律約束,法律關系在生效後成立。《民法通則》關於意思表示的新規定表明,默示可以表示兩種相反的意思,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提醒大家,關系到自己的利弊時,壹定要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