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脅、恐嚇行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多次聚眾恐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隨意毆打他人”是指無故或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多次毆打他人或者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他人過程中造成輕傷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引起公眾憤怒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有其他惡劣行為的;
2.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虐待他人”是指以享樂、尋求精神刺激為不健康目的。無故或無故追堵、侮辱、辱罵他人,往往表現為追堵、辱罵女性;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是指以不合理的手段強行向市場、商店索要商品和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公共場所鬧事”是指以尋歡作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主要是指破壞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引起群眾恐慌等混亂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