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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是什麽?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有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面,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處罰力度最大(罰款幅度除外)。

行政責任

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決定;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責任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最常用的方式。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和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關閉等165438種,屬於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2)民事責任

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造成民事損害,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壹種法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在遭受民事損害時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安全生產法》是中國眾多安全生產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唯壹規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承包方和出租方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給予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懲罰那些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嚴重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刑事責任。刑法中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的犯罪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國家工作人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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