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院和檢察院的關系

法院和檢察院的關系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是審判機關,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公訴案件起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司法權,包括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是領導。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議。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壹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 上一篇:我可以在法庭上錄音嗎?
  • 下一篇:房產是婚前財產。死後怎麽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