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壹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