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和失業變動情況,並做好相應統計。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統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免費向勞動者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以及登記證的樣式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並與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並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聘用人員後,聘用單位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後,應當在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勞動合同的訂立、終止或解除。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手續,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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