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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法律主觀性:

壹、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條件的。

條件作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當然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附遞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使壹方取得權利,另壹方承擔義務;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滿足時,壹方喪失權利,另壹方解除義務或者恢復權利。

有條件虛構的效果。當事人有順應條件自然發展而非不當幹預的義務,即不作為義務。如果當事人違反這壹義務,惡意促成或阻止附條件事實的發生,法律就會介入,擬定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果。《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即當事人惡意促成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未實現;惡意阻止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條件的

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壹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或多方當事人,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當事人。

2.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

3.根據行為是否要求當事人支付對價(相互對價,但不是為了要求對等),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為其效力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承諾在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履行義務;實踐行為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標的物的交付是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

5.根據相互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要行為和次要行為。奴隸的行為取決於主人的行為。

6.根據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第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附條件性和時限性是附在法律行為上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除所施加的限制。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某種條件,以條件的達成(或發生)或不達成(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依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壹定的期限,並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它不同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時限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無限期的,但兩者都必須發生。然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否成立,肯定是不確定的。這是有條件法律行為的壹個基本要素。以壹定的未來事件(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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