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裁定的;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