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時,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觀察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不要說話或提問;不得拍手、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對違反法庭規則者,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經院長批準,可口頭警告、訓誡,或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
庭審情況如下:
1,所謂立案,是指辦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2.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明顯不同;
3.前者與審判有關,後者與調查有關。
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需要依法懲處犯罪嫌疑人。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比如無責任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公務而實施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再比如盜竊不符合當地盜竊罪刑事立案標準,這個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非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民事備案需要的材料:
1,起訴書。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為法人的,應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按對方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
2.證據材料,即證明我們訴訟觀點的理由,說服法官支持自己;
3.學科資格證書。原告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及復印件;原告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單位代碼證;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由原告簽署的明確授權的委托書;
4.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其他的,比如管轄依據,要看具體情況。
綜上,法庭上不允許錄音。對違反法庭規則者,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經院長批準,可口頭警告、訓誡,或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第十七條
所有人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可以發言或者提問。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獲準進行第壹款第四項行為的媒體記者,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