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撤職或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第八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法律責任的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
第九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