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鞏固部隊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是違反軍人職責罪。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第三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法律法規,泄露、丟失國家重要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為敵人、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指揮員、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