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UNFCCC)是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於1992年5月9日達成,並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地球峰會)上通過的氣候變化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壹個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變暖對人類經濟社會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宗旨: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和締約方大會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保障糧食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公約》沒有規定單個締約方的具體義務,也沒有規定執行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約》缺乏法律約束力。但《公約》規定,可以在隨後的附屬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性排放限值。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是京都議定書,比這個公約還要有名。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項基本原則:
“1”和“* * *有分歧”原則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
2.我們應該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國情。
3.每壹締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預測、預防和減少導致氣候變化的因素。
4.尊重各方的可持續發展權。
5、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影響:
世界上第壹個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變暖對人類經濟社會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據統計,已有190多個國家批準了該公約,這些國家稱為公約締約國。《公約》締約方已經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必須定期提交壹份特別報告,其中必須載有關於其溫室氣體排放的資料,並解釋為執行《公約》而實施的計劃和具體措施。該公約於1994年3月生效,為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是壹個權威性、普遍性和綜合性的國際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