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類別不同。前者以社會立法的形式出現,具有強制性;後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隨意性很大。
2.基本屬性不壹樣。前者是根據勞動中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實行的,屬於福利;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3.資金來源不同。前者由個人、企業和國家財政補貼資助;後者的保險費都是被保險人掃的。
4.不同的對象和功能。前者是針對所有社會工作者的,其功能是保障他們在老、病、傷、殘、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需求;後者只針對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人生不同階段所能發現的疾病,以及自己財產的多少和珍貴程度來投保,以便在發生意外時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二者之間的聯系在於,二者都具有經濟保障的屬性和功能,金融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二、供應保障基本條件:1,吉林省(國外)註冊企業。2.供應(服務)覆蓋全省。3.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