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資不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且不能以補休或者補休代替。
2.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先安排同時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需要註意的是,300%和200%的加班費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當月工資後支付的。
壹般節假日開會算加班。
1.單位未安排加班的,勞動者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2.是否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非由用人單位安排,但勞動者自願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節假日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3.但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是自願加班而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這壹點很關鍵,所以用人單位需要有相應的加班審批制度來確認。
4.休息日培訓會是否屬於加班,可以認定為加班。根據相關規定,部分公民放假期間,單位應當向參加社會或單位慶祝活動並照常工作的員工支付工資,但不得發放加班工資。節假日恰逢周六、周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