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順序是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通過研究制定相關征收方案,然後進行公告、聽證等程序聽取公眾意見。
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行為的對象不壹樣。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對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的對象是房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法律後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和房屋產權的對等調整或交換。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