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為高利貸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者、客戶充當任何形式的貨幣經紀人,或幫助借款人籌集資金償還銀行貸款並從中獲利。
二、嚴禁借用他人或企業名義為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個人申請銀行貸款(包括客戶經理自用)。
3.嚴禁違反國家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或通過親屬入股借款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或接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四、嚴禁違反崗位限制原則從事不相容崗位工作,進入銀行核心業務系統進行賬務處理。
五、嚴禁保管業務專用章、借款合同專用章、現金、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
6.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金融業務,嚴禁通過本人個人賬戶與借款人發生資金往來,嚴禁自行參與管理客戶的對賬工作。
7.嚴禁代客戶保管身份證,收繳保管存單(折疊)、銀行卡、有價單證、票據印章、u盤等。,並代表客戶簽署銀行憑證和合同(協議)。
八、嚴禁違反貸款盡職調查和面談、面簽制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貸款調查、檢查和評估報告。
九、嚴禁泄露客戶信息,違規查詢、下載、保存、更改、刪除客戶信息,違規將客戶信息帶出工作區域。
十、嚴禁不按規定交接工作就跳槽或離職,嚴禁在人為造成銀行貸款損失後跳槽到其他銀行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