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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

1.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2、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良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所有權確認的過程:

1,前期準備,宣傳和業務培訓,政策制定,組織建立,確定測繪單位。

2.進行摸底調查,逐戶調查核實承包方代表、承包經營權所有者、承包地塊等情況和信息。

3.實測確認:按照《農村承包地測繪技術規範》對承包地進行測量和測繪編碼,完成承包地地籍草圖,進行實測和公示確認,完善合同。

4.註冊和認證。鄉鎮將登記要求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頒證和公示。

5、建立檔案,鄉鎮、村要建立合同、合同登記清單等檔案,縣級上門登記簿紙質和電子檔案,相關登記資料要壹並歸檔備查,並建立健全登記資料數據庫。

6、檢查驗收,逐級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檢查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合同憑證是否到戶,測繪面積是否準確,檔案是否齊全規範。

綜上所述,土地確權就是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認和確定。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確定壹定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土地確權有利於強化產權保護、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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