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壹條:
為了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醫療、健康促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為人民健康服務。醫療衛生事業應堅持公益性原則。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教育權利,提高公民健康素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壹條: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和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文藝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或者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婚姻、就業、醫療、就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機構不得因精神疾病患者患有其他疾病而推諉或者拒絕治療。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對相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