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通常是指在壹定情況下,由於某種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承擔刑事責任;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經法院審理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壹,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不負刑事責任主要出現在以下幾種情況: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根據法律規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因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三是犯罪行為在法律上不負刑事責任,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第二,無罪的情況
無罪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即事實上沒有發生犯罪行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如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三是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法院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第三,不負刑事責任和無罪的區別
無刑事責任與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無刑事責任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由於特定原因不承擔刑事責任;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或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另外,不負刑事責任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違法,他們可能還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無罪意味著嫌疑人或被告人完全免除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無刑事責任和無罪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無刑事責任主要是指在壹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或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兩者在性質、原因、後果上都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8條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