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歷的目的:
壹是保證病歷的真實性;二是應對醫療事故中病歷真實性的審查。
封存病歷的程序:
如果是患者本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醫院醫務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有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復印件背面有患者寫的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是在某壹時間復印並蓋章委托人在某壹醫院的住院病歷。如果患者死亡,患者親屬應持有患者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患者的親屬關系,醫院會接收。患者死亡,患者親屬委托他人復印、蓋章病歷的,除上述證明外,還應持有患者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復印的病歷要按順序編號,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病歷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跨章。密封的病歷要在信封的三個接縫上封口,封口最好用較薄的紙。然後簽名蓋章並註明蓋章日期、蓋章內容和頁數。並復印壹份加蓋印章部分的外封,由醫院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確保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存病歷。
因搶救危重病人,不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後6小時內補足事實,並做好記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少醫療事故的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導致醫療事故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事故、醫療過失,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