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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在法律上的含義是什麽?

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民法意義上的債的概念不同於生活中的債,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指因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務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被稱為債務人;在雙邊合同中,他們是債權的債務人。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客體稱為債的客體。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它們是相對應存在的,不能相互獨立存在。債務是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務與債權人的關系也可以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也可以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統稱為債權債務關系。調整債務關系的立法在各國也稱為債法、債權法、債法或債權債務法。

債務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只有權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某些義務;同樣,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對他人負有。

債務是根據各種法律事實發生的。在許多西方國家,債務的原因分為四種: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在社會主義國家,債務可分為四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務之間的關系從發生時起就具有約束力和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內容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如交付貨物、支付貨幣、提供服務或不競爭)稱為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義務,債務的目的就達到了,債務之間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因此,履行債務是消除債務最正常的方式。債務的履行必須遵循個人履行、同時履行、綜合履行和實際履行的原則。

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內容所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也稱不履行債務。在我國,不履行債務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壹種表現。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並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他還應該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履行債務的民事制裁有: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強制履行。因不可抗力,即自然災害、戰爭災害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債務人可以免除責任,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遲延履行後仍應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負責。

債務的轉移,是指不改變債務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而是改變債務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即不同主體之間債務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轉移。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債權債務全部轉讓。

債務的消滅是指基於壹定的法律事實,債務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消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務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包括:債務的履行。

、債務抵銷、行政命令、雙方協議、客觀上無法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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