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臨床學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傷害程度鑒定、傷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程度鑒定、職工傷害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活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和人為病(傷)鑒定、傷害對象和傷害方式推斷等。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學鑒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傷害程度鑒定、傷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程度鑒定、職工傷害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活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和人為病(傷)鑒定、傷害對象和傷害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被告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對婦女身體的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活體損傷鑒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解決人體損傷、致殘等生理、病理問題的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