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是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果發現對方提交的證據確實是偽造的,法院會視情況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刑法中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指使或者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證罪: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要件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準備毀滅的工具,偽造證據,排除障礙,提出建議,提供條件,支持打氣,強化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等。可以表現為身體和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可以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消滅、毀滅證據,不僅包括燒毀、撕毀、浸泡、丟棄證據等證據從形式上完全消失,還包括證據證明力的喪失或部分喪失,如鐵砧汙染、亂塗亂畫使其不能反映所證明的事實。所謂偽造,是指捏造、制定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證據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是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構成本罪的嚴重程度。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主要指動機卑劣:多次幫助;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因他的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不能進行或者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壹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本案當事人,但為了幫助當事人,仍執意實施幫助其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