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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凍結農民工工資賬戶嗎?

法律分析:不會,除非有符合相關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和工資保證金”。為進壹步落實《條例》要求,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資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是指有關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兩類賬戶)中存儲的專項資金,用於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的工資。

2.人民法院查封、凍結、劃撥有關單位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查封、凍結、劃撥兩類賬戶內的資金,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內的資金明顯超過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和足額支付本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的全部勞務費的,以及工資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超過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定的,人民法院經認定可以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當事人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利用兩類賬戶逃避或者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四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後,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的監管後,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剩余資金可依法劃撥。

五、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包括兩類賬戶監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凍結、劃撥違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請求協助執行違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的,在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劃撥兩類賬戶的資金。

6.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範兩類賬戶的開立,與開戶單位認真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兩類賬戶進行專門標記,並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和電子專線信息傳輸系統中對查封、凍結或轉賬設置進行統籌限制,妥善處理查封、凍結或轉賬等事項,確保兩類賬戶資金安全。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人民法院及其他主管機關查封、凍結或劃撥的兩類賬戶資金後,應當通過人工或系統方式,向人民法院及其他主管機關提示賬戶性質及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並同時告知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有權提出異議。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遇到兩類賬戶資金因操作不當被主管部門查封、凍結或轉移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報告。

九、各相關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防止非法查封、凍結或轉移兩類賬戶資金。

十、有關部門的相關人員在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劃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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