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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保證履約的壹種資金擔保。履約保證金與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只有在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時才會返還。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存款。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保證與合同相符。

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壹般在合同完成後返還。如果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壹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交維修或保養押金,那麽退款時間應該在辦理維修或保養押金之後。

履約保證金是壹種單方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當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壹方違約時,不適用“保證金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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