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中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①
有具體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法規,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序、權力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了規定。,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基礎。
②
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壹般在軍隊系統內不同層級設置司法機構和人員,履行軍事司法職責。
③
軍事指揮員有壹定權限追究軍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常情況下,軍事指揮員可以根據軍法賦予的權力,對下屬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④
有具體的刑事指控。各國軍事刑法通常會根據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對軍事犯罪規定各種罪名。比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的罪名有脫逃罪、職務指揮罪、上下級關系罪、關系打架罪。蘇聯軍事犯罪的罪名有違反隸屬關系和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保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秘密罪、違反軍事勤務罪、違反戰鬥勤務罪、違反軍事行動區兵役制度罪、違反戰爭法規和戰爭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有20多種,如武器裝備肇事罪、妨礙執行職務罪、虐待俘虜罪(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務罪暫行條例》)。
⑤
戰時不同於平時。平時戰時司法程序比平時簡單,戰時量刑較重,實行壹些特殊的行刑方式,比如允許認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中,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壹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範。